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朋友借你车开,需审核其驾驶资质!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兰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厢式货车与行人段某及邹某相撞,造成段某死亡、邹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兰某当场逃逸。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兰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核准车型驾驶机动车、事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段某、邹某无责。经查事故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邹某因与兰某、王某某、A保险公司索赔无果随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六万余元。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车主王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其应当知道兰某某是否具有符合车辆驾驶资质的驾驶资格,但其在出借车辆时未核实兰某的驾驶资质就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兰某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法院综合全案认定王某某应当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判决王某某赔偿邹某九千余元。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解析】
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之规定,车辆所有人在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即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如果借用人因驾驶车辆不当而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所以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审核借用人的驾驶资质,以免事故发生后自己担责。